葉姓夫妻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,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葉先生日前因結婚,對夫妻共同繳稅有很多疑問,其中最令他百思不解的是為什麼婚後雙方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,卻僅有 1 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
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 1 處為限,因此,雙方結婚後仍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,縱使使用情形並未變更,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,夫妻雙方遇到這樣的情況,可選擇地價較高的 1 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,另一處地價較低的土地,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(例如父母、祖父母等)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,則 2 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,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,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,即 9 月 22 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,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,若逾期申請,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。若有任何疑問可洽稅務局服務電話,(03)3326181,分機2362~2368,將有專人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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